房子还没过户,买家却意外死亡?
遇到一个特殊的案例 —— 家里老父亲要买一套房子,签完合同、付完定金,父亲却突然去世。房子还没有过户,可以把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吗?
其实,这种案子很不少,随手一查,就有10,431件!光上海就1222件,北京647件。让人不由得感慨人世无常啊。
这个问题,需要分几个层次来解答。
第一, 房子不是父亲的遗产,不能直接继承。
房子作为不动产,只有登记过户之后,才能变成买方的财产。因为买卖合同没有履行完毕,房子没有过户到父亲名下,产权还属于原房东,所以不能作为父亲的遗产直接继承。
第二, 合同一方死亡,合同并不当然解除。
合同一方去世,合同应该怎么办?
《民法典》通篇没有任何规定。
一般认为,纯财产性的合同,死亡一方的继承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;
但人身属性的合同权利、义务,不能当然地转移给继承人。
举个例子,
张三借给李四100万,这属于财产性的合同关系。如果张三死亡,显然这笔债权还在,张三的继承人可以要求李四还款;
张三为李四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,这就是人身属性的合同关系。如果李四死亡,合同就只能终止,张三不能要求李四的继承人继续聘请他。
第三, 房屋买卖合同可以继续履行,但继承人需要具有购房资格。
房屋买卖合同本身是财产性质的合同,尤其是对于卖家而言,只需要收取房款,父亲收还是儿子收,没有区别。所以,遇到卖家去世的案子,只要买家没有问题,法院清一色地判卖家的继承人配合买家办理过户。
但对买家来说,存在限购的问题,而“购房资格”本身并不能继承。因此,如果是买家中途去世,买家的继承人要求继续履行的,需要继承人具有购房资格。
对于经适房、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,不仅需要有普通的购房资格,还需要有享受保障性住房福利的资格。
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、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》(京建法[2010]523号)
第三(二)条:
“购房人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合同后死亡,依下列情况办理:
1、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,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死亡的,购房家庭中没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,房屋销售单位应终止购房合同,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结清相关款项;购房家庭中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,由当事人与房屋销售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自行处理。
2、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死亡,购房家庭其他成员可依据继承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房屋登记手续,产权性质不变。”
第四, 购房资格的例外
继承人的购房资格在法院判决做出前取得即可。
如果是限购政策实施之前就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,那么不需要审查购房资格。
事实上,十多年前签的买卖合同,现在才冒出来打官司的案子非常多。比如动迁房,或者是预售商品房,当时卖家也没有拿到房本,熬着熬着,人都熬没了,就变成了下一代人在打官司争夺房子。
第五, 继承人没有购房资格,或者不愿继续履行合同,可以要求解除合同
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,不仅需要购房资格,还涉及按揭dk的审批,剩余房款的支付,如果继承人因为经济负担等原因不愿买下房子的,法律并不强迫其继续履行。继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,由卖家退还已经支付的房款。
因为买家死亡是意外事故,卖家没有过错,也不会涉及违约赔偿。
第六, 儿子的继承权
假定儿子具有购房资格,也愿意继续履行合同,那么仍然需要梳理清楚继承权。
法律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死者的配偶、子女和父母。
如果死去的父亲,配偶和父母健在,有其他子女,那么他们都有继承权,需要他们放弃继承权后,儿子才可以单独继续履行合同,把房子过户在自己名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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